
条款与政策
酒店及度假村住宿使用条款
施行日期:截至2026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 ① 本条款旨在规定顾客使用乐天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酒店及度假村时的相关权利及义务。
- ② 公司与顾客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依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商业惯例或习惯执行。
- ③ 使用信用卡进行预订时,预订程序相关事项依本条款执行;除此之外,顾客所使用信用卡相关的具体事项,依发卡机构与公司加盟店之间的条款执行。
- ④ 在不违反本条款宗旨、法律法规或习惯的范围内,公司可与顾客另行订立特别约定;在此情况下,该特别约定优先于本条款适用。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 1. “营业场所”是指公司运营的酒店及度假村的统称。
- 2. “酒店”是指公司运营的连锁酒店。
- 3. “度假村”是指公司运营的住宿型度假村设施。
- 4. “顾客”是指希望在相应营业场所预订住宿或实际入住的人员。
- 5. “分售会员”是指持有公司提供的度假村分售会员权的人员。
- 6. “非会员”是指非分售会员但使用度假村住宿服务的人员。
- 7. “约定费用”是指包括客房费、其他设施及服务使用费等在内,于住宿合同成立时约定的金额。
- 8. “使用费”是指客房费、其他设施及服务使用费等合计后,顾客实际应支付的金额。
- 9. “客房费”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销售价,而非约定费用。
第二章 住宿合同的成立及解除、终止
-
① 希望在营业场所住宿的顾客,可向公司申请住宿预订;此时,公司可要求预订顾客提供下列事项。 如顾客拒绝相应要求,住宿预订可能受到限制。
- 1. 顾客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地址、护照号码、联系方式、用于预订担保的信用卡卡号等;
- 2. 对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及向第三方提供的同意;
- 3.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② 公司接受顾客的住宿预订申请时,视为住宿合同成立。
- ③ 身份信息核验过程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确认入住顾客身份、安全管理及履行法定义务,并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拒绝顾客的住宿预订申请:
- 1. 提出无法适用本条款的住宿请求时;
- 2. 无空余客房时;
- 3. 经客观判断,顾客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 4. 顾客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 5. 顾客曾对其他顾客或公司员工实施危害行为,或携带、持有禁带物品(如动物、毒品、枪支类物品等)记录的情况;
- 6. 顾客为《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且未满19周岁时;
- 7. 公司为履行住宿合同需承担超出一般交易观念下可预期范围负担的情况;
- 8. 根据大韩民国法律法规等规定,被判定为不得住宿时;
- 9. 存在其他正当事由的情况。
- ① 公司可在顾客预订住宿时要求支付预订金。
- ② 前款所述预订金将在顾客支付住宿费时优先抵扣住宿费。 但如符合第6条及第7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请求事由,公司可将该预订金优先抵扣向顾客收取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如有余额,应将该余额返还顾客。
- ③ 顾客未以现金支付预订金,而是使用信用卡订立住宿合同的,公司将向发卡机构申请支付第6条及第7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在此情况下,如顾客提出要求,公司将告知其受理编号、受理时间及违约金内容。
-
① 顾客因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公司将按下列标准收取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预定住宿日”是指住宿合同上的各住宿日;但根据本条款第8条完成住宿登记后,是指尚未到来的住宿日。
-
1. 普通住宿顾客
- A. 于预定住宿日前一日下午6:00(营业场所当地时间)前解除、终止的: 无违约金
- B. 于预定住宿日前一日下午6:00(营业场所当地时间)后至午夜12:00前解除、终止的: 首日约定费用的100%
- C. 于预定住宿日当天解除、终止,或发生未到店(No-show,即预定住宿日未办理住宿登记)的: 首日约定费用的100%
- D. 但公司各营业场所的取消及违约金规定可能有所不同,请务必确认各营业场所的取消规定。
- 2. 团体住宿顾客: 依另行订立的团体住宿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
1. 普通住宿顾客
- ② 第1款所述违约金仅适用于通过各营业场所官网或预订部门直接办理的住宿预订;通过当地或在线旅行社等渠道办理的其他预订,依相应旅行社另行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或其他合同执行。 此外,如官网预订菜单或预订部门已告知相应营业场所另行的违约金标准,则该标准优先适用。
- ③ 第1款所述违约金,以整个预定住宿期间约定费用的合计金额为上限,并根据旺季和淡季适用不同费用。
- ④ 违约金的收取时间可能因公司情况而变更;为避免对违约金支付产生混淆,顾客可事先向公司要求确认相关金额。
- ⑤ 在前款情形下,如因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未抵达或延误,或存在其他经客观认定不属于顾客个人责任的事由,则不收取违约金。
-
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在住宿合同成立后仍可解除、终止合同:
-
1. 顾客办理第8条规定的住宿登记前,
- A. 第3条第1款所述信息为虚假内容时;
- B. 属于第4条第1项、第3项至第8项情形时;
- C. 未响应第5条规定的预订金支付要求时;
- D.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示身份证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 E. 出示伪造篡改的身份证件,或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的。
-
2. 顾客办理第8条规定的住宿登记后,
- A. 属于第4条第3项至第8项情形时;
- B. 未遵守公司规定的使用规则时;
- C. 长住顾客未响应第9条第2款规定的使用费支付要求时;
- D. 顾客违反大韩民国法律法规、本条款规定或与公司另行订立的特别约定所规定事项,并拒绝公司提出的纠正要求,妨碍公司正常运营的其他情形。
-
1. 顾客办理第8条规定的住宿登记前,
- ② 公司依据本条解除、终止住宿合同时,可就公司所遭受的损害向顾客要求赔偿。
第三章 住宿使用
- ① 住宿登记自住宿日下午3:00起可办理;但视现场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
-
② 顾客抵达营业场所后,应立即在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 1. 第3条第1款所列事项;
- 2. 用于支付保证金(该保证金相当于整个预定住宿期间客房使用费的10%,但各营业场所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如退房时存在住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客房费以外的费用未结清,将以该保证金抵扣)的有效信用卡信息;
- 3. 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确认其与预订信息是否一致。
- ③ 入住人办理登记入住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可确认其与预订信息是否一致。 如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示身份证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公司可拒绝其入住。
- ④ 未成年人入住时,公司将确认其是否有监护人陪同;如无监护人陪同,公司可确认其是否已取得监护人同意。对于无法确认监护人同意意向的未成年人,公司可限制其入住。
- ⑤ 公司确认本条第2款第2项所述信用卡有效后,将扣取保证金,并于退房时取消该笔预扣款。
- ⑥ 顾客完成本条规定的住宿登记后,即视为完成住宿合同项下整个住宿期间的住宿登记。
- ① 顾客应于退房时支付使用费。 但已完成线上预付的使用费除外。
- ② 对于长住顾客,公司可根据另行特别约定的条件,或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于顾客退房前要求支付使用费,顾客应按公司的要求支付使用费。
- ③ 支付方式包括线上预付(信用卡、快捷支付等)、现金、信用卡、乐天酒店商品券、乐天百货店商品券、旅游商品券、REWARDS积分,和/或其他公司发行的其他住宿券等;个人支票不予受理。 但REWARDS积分仅可在适用REWARDS会员计划的酒店使用。
- ④ 为避免对使用费的支付产生混淆,顾客可于预定退房日前一日确认使用费结算情况。
- ⑤ 顾客在完成第8条规定的住宿登记后,即使因顾客自身原因未实际入住,也需支付使用费。
- ① 顾客应在办理住宿登记时于前台领取客房钥匙,并于退房时在支付使用费的同时,将客房钥匙归还前台。
- ② 顾客在入住期间若遗失客房钥匙,应立即通知前台,并支付补发费用。
- ① 公司对住宿承担的责任,自顾客在前台完成住宿登记时开始,至顾客在前台支付使用费并归还客房钥匙办理退房手续后终止。
- ② 因顾客未遵守公司规定的使用规则及本条款而引发的事故,或其他因顾客归责事由引发的事故,公司不承担责任。
顾客应遵守公司规定的使用规则。
- ① 本营业场所配套设施的营业时间另行公示,并可能因现场情况而发生变更。
- ② 因健康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难以正常使用营业场所配套设施,或可能影响其他顾客使用的顾客,可能被限制使用全部或部分配套设施;对于违反该限制而引发的事故,公司不承担责任。
- ① 韩国境内网点(大韩民国内营业场所)的退房时间原则上为上午11:00。 海外网点的退房时间因营业场所而异,以预订时告知的各营业场所退房时间为准。 退房时间可能因现场情况及营业场所政策而有所不同,请务必在预订或入住前确认。
- ② 延迟退房费用根据退房时间,在一日客房费的100%以内计算。 但具体费用及时间标准可能因营业场所、地区、商品而异,使用前请务必另行向相应营业场所确认,或参照公司或营业场所官网。
- ③ 退房时间可能因营业场所情况而变更;为避免对附加费用的支付产生混淆,顾客可事先向营业场所确认退房时间及相关金额。
第四章 度假村使用特别规定
- ① 本章适用于使用公司运营的度假村住宿服务的顾客。
- ② 本章未尽事宜,适用本条款的其他规定;本章规定与本条款其他规定相冲突的,优先适用本章规定。
度假村预订依各营业场所的预订开放规定办理。 具体预订标准,依公司通过度假村网站另行公示的内容执行。
- ① 关于度假村非会员及分售会员的预订取消、变更及违约金事宜,优先适用本条第2款至第4款的特别规定。
- ② 非会员的预订取消及变更,依预订时公司另行告知的违约金规定执行。
- ③ 具体的违约金收取比例及适用案例等,依公司网站或告知文件中的《分售会员违约金规定表》执行;顾客在预订及取消时应务必予以确认。
- ④ 第2款至第3款未尽事宜,以及其他关于度假村普通住宿顾客解除、终止住宿合同及违约金的事项,准用第6条规定。
第五章 附则
- ① 本条款内容可根据公司需要随时变更。 此外,如本条款的部分条文与大韩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相冲突,依该强制性法律法规执行。 但该情形不影响本条款其他条文的效力。
- ② 公司修订本条款时,应注明适用日期及修订原因,并自适用日期前7日起至适用日期前一日止,将修订后的条款与现行条款一并在网站初始页面公告。 但若变更后的条款内容对顾客存在不利影响,应设置至少30日的事前宽限期,并个别通知顾客。 在此情况下,公司应明确比较修订前后的内容,并以便于顾客理解的方式予以展示。
- ③ 顾客适用住宿合同订立时正在施行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不具有溯及力。
因本条款内容发生争议时,原则上由顾客与营业场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管辖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1. 本条款自2026年7月13日起施行。
2. 自2025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原条款,由本条款予以替代。
2. 自2025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原条款,由本条款予以替代。
原酒店使用条款
- 选择之前的酒店条款和条件
- 更改日期:2026年7月13日
- 更改日期:2025年11月21日
- 更改日期:2024年1月29日
- 更改日期:2023年12月15日
- 更改日期:2023年8月23日
- 更改日期:2023年6月15日
- 更改日期:2022年6月10日
- 更改日期:2021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