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款与政策
在线会员条款和条件
施行日期:截至2024年12月5日
本条款旨在规定乐天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乐天酒店官网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移动通讯及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统称为“服务”)的使用条件和流程,以及会员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事项和相关程序等基本事项。
- 1.“乐天酒店官网”是指公司为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通过计算机等信息通讯设备建立的虚拟营业场所,使商品等的交易得以进行;同时,该术语也用于指运营相应线上商城的经营者。
- 2.“用户”是指访问“乐天酒店官网”或前往公司运营的“乐天酒店及度假村”,并根据本使用条款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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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员”是指在“乐天酒店官网”通过同意使用条款以及同意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提供和使用用同意书的内容之后完成注册的顾客。 会员类型根据注册形式分为以下几类:
- ① “REWARDS 会员”是指在“乐天酒店官网”通过本人验证程序,同意“LOTTE HOTEL REWARDS”(以下简称“REWARDS”)条款后完成注册的用户。 指获得了公司授权、能够正常使用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并可享受会员专属服务(如会员折扣、累积与使用积分,以及等级优惠等)。
- ② “L.POINT 综合会员”是指在乐天会员有限公司运营的 L.POINT Single Sign On 服务中,经过本人验证程序后注册的 L.POINT 会员,并且对“REWARDS”条款表示同意后完成注册的用户(以下简称“综合会员”)。此时,L.POINT 会员及 Single Sign On 服务的定义以乐天会员有限公司的 L.POINT 使用条款为准。 * 乐天会员网站 URL: http://www.lottemembers.com“综合会员”是指获得了公司授权,能够正常使用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并可享受会员专属服务(如会员折扣、累积与使用积分、等级优惠等)。
- ③ “在线会员”是指通过社交服务(如 Kakao、Naver、Apple、Google 等)对本条款表示同意并完成注册的用户,仅可使用有限的在线服务。 无法使用公司提供的会员专属服务(如会员折扣、累积与使用积分、等级优惠等)。
- ④ “Booker 会员”是指“REWARDS”会员中同意 Booker Club 条款并完成注册的用户。 指获得了公司授权,能够正常使用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并可享受 Booker 会员专属服务。
- ⑤“本地会员”是指同意会员条款并完成注册的用户,包括特雷维俱乐部、特雷维俱乐部釜山、家庭俱乐部、健身俱乐部等。 指获得公司授权,能够正常使用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可享受所注册的本地会员专属服务。
- 4. “非会员”是指未获得公司会员资格但使用公司提供服务的用户,不享受会员福利及同等待遇,也不适用于公司提供的营销优惠。
- 5. “服务”是指公司运营的 “乐天酒店官网” 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移动通讯及互联网相关服务)。
- 6. “乐天酒店及度假村”是指公司为向用户提供服务而运营的物理空间或相关线下营业场所。
- 7. “会员服务”是指公司提供给同意了条款内容并注册的会员享受的会员福利(如会员折扣、累积与使用积分、等级优惠等)。 会员服务以各会员制度的使用条款为准。
- 1.“公司”在“乐天酒店官网”初始服务页面(首页)公布本条款的内容与公司名称,以及代表人姓名、营业场所地址(包括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通讯销售业务登记号、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等信息,以方便用户查阅。 但条款内容可通过链接页面供用户查看。
- 2.“公司”应在用户同意条款之前,通过单独的链接页面或弹窗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上述条款中关于撤销申购、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的说明,以确保用户理解并征求用户的确认。
- 3.“公司”可在不违反《条款规制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讯网促进利用法》、《访问销售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对本条款进行修改。
- 4.“公司”如对本条款进行修改,应注明适用日期及修改原因,并与现行条款一同在“乐天酒店官网”公告事项中公示,公示期限为适用日期前 7 日至适用日前一天。 但若条款内容的修改对用户不利,公司须至少提前 30 天公示。 在此情况下,“公司”应明确对比修改前后的内容,并以用户易于理解的方式公布。
- 5.“公司”修改本条款后,修订后的条款仅适用于适用日期之后签订的合同,适用日期之前已签订的合同仍适用修改前的条款。 但若已签订合同的用户希望适用修订后的条款,并在遵守第 3 项规定的范围内,于修订条款第 4 项规定的公告期限内向“乐天酒店官网”发送申请,并在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则适用修订后的条款。
- 6.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及对于本条款的解释,遵循《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指南》及相关法律或商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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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履行下述各项业务:
- ① 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签订购买合同
- ② 配送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
- ③ “公司”规定的其它业务
- 2.“公司”在商品或服务售罄或技术规格变更等情况下,可以对即将签订的合同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更改。 在此种情况下,应立即在发布现有商品或服务内容的页面上公示更改后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及提供日期。
- 3.“公司”如因商品售罄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对已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服务内容进行变动时,应按照第 8 条规定的方式立即将事由通知给用户。
- 1.“公司”在计算机等信息通讯设备的维护检查、更换及故障、通讯中断等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断提供服务。
- 2.“公司”因第 1 项原因暂时中断服务提供从而导致用户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可对其进行赔偿。 但若“公司”非故意为之或不存在过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3. 因业务类别转换、放弃业务、企业间合并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公司”应按照第 8 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根据当初“公司”提出的条件对用户进行补偿。 但若“公司”未告知补偿标准等内容,则应按照用户持有的消费积分或累积金额,以“公司”通用的货币价值为标准向用户提供相应的实物或现金补偿。
- 1. 用户应在“公司”规定的注册表单中填写会员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条款,申请会员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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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对于按照第 1 项内容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除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外,将予以注册为会员。
- ① 申请注册者曾依据本条款第 7 条第 3 项被取消会员资格。但若自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已满 3 年,且“公司”同意其重新注册为会员的情况除外。
- ② 注册内容存在虚假、遗漏或填写错误的情况。
- ③ 注册会员过程被判断为在“乐天酒店官网”的技术上存在重大障碍的其它情形。
- 3. 根据乐天集团家庭会员的基本政策,会员注册仅限年满 19 周岁的用户(未满 19 周岁的儿童如需注册及订购商品,须依据《消费者保护指南》第 4 条第 3 项第 3 款的规定,提交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书)。在“乐天酒店官网”上,仅允许年满 19 周岁的会员购买。
- 4. 会员注册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公司”的批准通知到达会员的时间点为准。
- 5.“会员”在“乐天酒店官网”注册的会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立即按照“乐天酒店官网”规定的方式通知“乐天酒店官网”或修改相关变更信息。
- 6. “公司”允许非会员购买商品或服务。在此情况下,除非另有单独条款或特别约定,否则适用本条款。 但是以注册会员为前提的服务则不予提供。
- 1. 会员可随时向“公司”申请注销会员资格,“公司”将立即处理会员注销业务。 会员申请注销时,其持有的所有会员优惠(如会员折扣、累积与使用积分、会员级别优惠等)将全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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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员”如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公司”可限制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 ① 会员在申请注册时填写了虚假内容时
- ② 会员在“乐天酒店官网”购买商品等未按期支付货款,或未能按期履行与“乐天酒店官网”使用相关的其他债务时
- ③ 会员盗用了他人的 ID、密码或者个人信息时
- ④ 会员在“乐天酒店官网”页面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或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时
- ⑤ 会员干扰第三方使用“乐天酒店官网”等,对电子商务秩序造成威胁时
- ⑥ 会员在“乐天酒店官网”页面发布淫秽内容或链接至淫秽网站时
- ⑦ 会员利用“乐天酒店官网”实施了法律或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 ⑧ 会员实施了其他故意干扰服务运营的行为时
- 3.“公司”在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后,如第 2 项所述的行为重复发生两次以上,或在 30 日内未纠正其违规行为,则“公司”有权剥夺其会员资格。
- 4.“公司”在剥夺会员的会员资格时,将一并注销其会员注册信息。 在此情况下,“公司”将通知会员,并在注销会员注册信息前给予至少 30 日的期限,让会员有机会进行申诉。
- 1.“公司”向“会员”发送通知时,可使用“会员”事先与“公司”约定并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通知。
- 2.“公司”在向不特定多数会员发送通知时,可在“乐天酒店官网”页面公告 1 周以上,以替代单独通知。 但对于涉及会员本人交易并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将进行单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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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户可通过以下或类似方式在“乐天酒店官网”或系统上提交购买申请,“公司”在用户提交购买申请时,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提供以下各项内容。 但若为会员,可不适用第 2 项至第 4 项的规定。
- ① 搜索并选择商品等
- ② 输入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信息
- ③ 确认条款内容、受限的撤销申购权服务、运费、安装费等与费用负担相关的事项
- ④ 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第 3 项内容的标识行为(如鼠标点击)
- ⑤ 提交和确认商品等的购买申请,或对“公司”的确认表示同意
- ⑥ 支付方式的选择
- 2.“公司”如需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须向用户告知个人信息接收方、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存及使用期限、用户有权拒绝同意,以及拒绝同意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并征得用户同意(如已获得的同意事项发生变更,同样适用本规定)。
- 3.“公司”如委托第三方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向用户告知受托方及受托处理的个人信息业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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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对遵守第 9 条内容的购买申请,除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外,予以批准。 但若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应告知当事人若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取消合同。
- ①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遗漏或填写错误时
- ② 未成年人购买香烟、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或服务时
- ③ 批准购买申请的行为被判定为会对“公司”的业务执行或在技术上造成重大障碍时
- 2.“公司”的批准以第 12 条第 1 项规定的收信确认通知形式送达用户时,视为合同成立。
- 3.“公司”在表明批准意愿时,应包含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和是否可以销售,以及与修改或取消购买申请等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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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乐天酒店官网”或系统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其支付方式可采用以下可用方式之一。 但“公司”不得因用户所选支付方式而额外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
- ① 信用卡等各类卡支付
- ② “REWARDS”积分以及线上优惠券支付
- ③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类账户转账
- ④ 线上转帐
- ⑤ 通过电子货币进行支付
- ⑥ 使用“公司”发行的住宿券(特雷维俱乐部住宿券、“REWARDS”白金住宿券、综合住宿券等)进行支付
- ⑦ 使用与“公司”签订了合约或者“公司”认可的商品券进行支付
- ⑧ 其它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的货款支付等
- 1.“公司”在收到用户的购买申请后,会向用户发送收信确认通知。
- 2. 收到收信确认通知的用户,如发现意愿表达不一致等情况,可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请求修改或取消购买申请。若用户在发货前提出请求,“公司”应及时按照该请求进行处理。 但若已支付货款,则按照第 14 条退款等相关规定处理。
- 1.“公司”若未与用户另行约定商品等的供应时间,则应及时采取订制和包装商品所需的必要措施,以便能够在用户申购之日起的 7 日之内完成商品等的配送。 但若“公司”已收到全部或部分商品等款项,则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 此时,“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使用户能够确认商品等的供应流程及进展情况。
- 2.“公司”应明确标明用户购买商品的配送方式、各配送方式的费用承担方及各配送方式的配送时间。 若“公司”超过约定的配送期限,应赔偿因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但若“公司”能够证明无故意或过失行为,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因商品售罄等原因无法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立即将原因通知给用户。若已预收商品或者服务的款项,则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的 3 日内退款;若尚未收款,则应在事由发生之日起的 2 日内办理解除合同及退款手续。
- 1.与“公司”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自收到收信确认通知之日起的 7 日内不得撤销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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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户在收到商品等后,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申请退货或换货:
- ① 因用户责任导致商品等丢失或损坏时(但若仅为了确认商品内容而损坏包装,则可撤销申购。)
- ②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等的价值显著下降时
- ③ 因时间流逝导致商品等的价值显著下降,以至于难以重新销售时
- ④ 若商品等可被复制且与原始商品具有相同性能,而原始商品的包装被损坏时
- 3. 若符合第 2 项第 2 号至第 4 号的情况,但“公司”未事先在消费者易于知晓之处明示撤销申购等限制事项,或未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则用户的撤销申购权等将不受限制。
- 4. 即使符合第 1 项及第 2 项的规定,但若商品等的实际内容与标识/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不符,则用户可在收到商品等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在发现或应当知晓该事实之日起的 30 日内申请撤销申购。
- 1.“公司”在收到用户退回的商品等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支付的商品等款项。 在此情况下,若“公司”延迟向用户退款,则应按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且公告的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并支付给用户。
- 2.“公司”在退款时,如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方式付款,应立即请求相应支付机构停止或取消该笔交易的扣款。
- 3. 撤销申购时,退回已供应商品所需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公司”不得因用户撤销申购等原因,向用户索取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但若因商品等内容与标识/广告内容不符或未按合同内容履行而撤销申购,退回商品等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 4. 若用户在接收商品等时已承担运费,“公司”应在用户撤销申购时以用户易于知晓的方式明确标明应由谁承担该费用。
- 1.“公司”在收集可识别用户身份的个人信息时,必须征得用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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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得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超出使用目的范围使用或者提供给第三方,否则“公司”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但以下各项情形例外:
- ① 已从信息主体处另行获得同意时
- ② 其它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 ③ 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无法表达意愿或因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事先获得同意,而在判断后认为确实属于为确保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的紧急生命、安全或财产利益的必要情况时
- ④ 为统计编制或学术研究目的而需要提供个人信息,且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时
- 3.“公司”如依据第 2 项需征得用户同意,应事先告知《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且用户可随时撤回该同意。
- 4.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或更正“公司”保有的个人信息,且“乐天酒店官网”对此类要求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 5.“公司”为保护个人信息,将限定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人数。若因“公司”过失导致用户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篡改等损害,“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 6.“公司”或从当事人处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成个人信息收集或提供目的后,应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 1.“公司”不得从事法律及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应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尽全力做到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
- 2.“公司”应尽全力建立安全系统,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使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
- 3.“公司”因就商品或服务实施了《关于标识及广告公正化的法律》第 3 条规定的不当标识及广告行为,导致用户遭受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 4.“公司”不得向用户发送其不愿接收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 1. 除第 17 条规定的情况之外,会员对其 ID 和密码负有管理责任。
- 2.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其 ID 及密码。
- 3. 会员若发现其 ID 和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应立即通知“公司”,并在“公司”提供对策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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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不得从事以下各项行为:
- ① 在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 ② 盗用他人信息
- ③ 更改“乐天酒店官网”上发布的信息
- ④ 发送或发布“公司”规定的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如计算机程序等)
- ⑤ 实施其它侵犯第三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 ⑥ 实施其它损害第三方名誉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
- ⑦ 在“乐天酒店官网”公开或发布淫秽或暴力性的消息、图像、音频及其它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
- ⑧ 实施其它违反法律的行为,以及“公司”认为不适当的行为。
- 1. 当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通过超链接方式(例:超链接的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及动画等)进行连接时,前者称为“关联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关联商城”(网站)。
- 2. 若关联商城在其初始页面或连接时的弹出页面中明确表示其不对被关联商城独立提供的商品等与用户之间的交易承担担保责任,则关联商城对此类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
- 1.“乐天酒店官网”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 2. 用户不得将因使用“乐天酒店官网”而获得的、归“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信息,未经“乐天酒店官网”事先同意,以复制、传播、出版、分发、广播等方式用于营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 3.“乐天酒店官网”在依据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知晓。
- 1.“公司”为了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投诉,并处理赔偿损失,将设立并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
- 2.“公司”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投诉事项及意见。 但若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则应立即向用户通知其原因及处理日程。
- 3.“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电子商务纠纷时,若用户提出损失救助申请,可遵从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指定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 1.“公司”与用户之间因电子商务纠纷发生的诉讼,应以起诉时用户的地址为准;若无地址,则由其住所所在地管辖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 但是如果起诉当时用户的地址或住址不明确,或为韩国境外居住者,则应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 2.“公司”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1. 本条款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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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改日期:2024年12月5日
